飞飞世界's Archiver

=s7n=尛喴 发表于 2008-11-5 14:09

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网友见面管理条例》....!!!

[size=11pt]总则
  第1条: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,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,特制定本条例。
  第2条:本条例适用于5-85岁,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。
  
  第一章:见面前
  第3条:见网友前,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,有心脏病、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。
  第4条:见网友前,需参加《全国长相四、六级等级考试》,持证见面,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,禁止参加此类活动。
  第5条:被《中国网络协会》列入黑名单的“AAA+”级的“恐龙”和“青蛙”,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,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。
  
  第二章:见面
  第6条: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/小时,否则,参考《交通治安管理条例》进行处罚。
  第7条:见面需自备方便袋,如随地呕吐,参考《卫生管理条例》进行处罚。
  第8条: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,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。
  第9条:不得使用任何武器(如板砖、烟雾弹)达到分手目的。
  
  第三章:见面后
  第10条:要保护对方的隐私,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、报刊或杂志上(如《动物世界》、《侏罗纪历史研究》、《青蛙养殖》、《飞碟探索》等)
  第11条:逃离网友后,不得召开庆祝会、压惊宴等聚会。
  第12条:本条例从2008年810月20日起执行。[/size]

gehuaizuan 发表于 2008-11-5 14:16

沙发。   休息好了就去见网友[bq16]

wangwei086 发表于 2008-11-5 23:44

汗  LZ说的真对。。现在网友太恐怖了  
  不过我找了个老婆 狠漂亮 AU认识的 吼

cheng0927 发表于 2008-11-6 08:18

无语哦 我生日那天执行 [bq15]

8517220 发表于 2008-11-6 10:35

额,很好,看来我要遵守纪律....

sd7220145 发表于 2008-11-6 12:09

要求不是很高嘛...

349591000 发表于 2008-11-7 16:52

这辈子找个深山老林度余生得了。。。[bq13]

页: [1]

Powered by Discuz! Archiver 7.0.0  © 2001-2009 Comsenz Inc.